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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4项审批事项合并组成。有下列一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在河流流域(片)的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本指南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含橡胶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在河流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含蓄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3.在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所属河流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4.在河流所属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6.《关于印发

7.《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8.《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部长令, 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9.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10.《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11.水利部《关于印发

四、受理机构

所属河流流域水利委员会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所属河流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2.申请项目:申请项目需在黄委负责审批的权限范围内。具体的权限范围见附件。

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八条),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并通过技术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

不具备或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批

1)水工程建设的任务、规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或者符合流域治理、开发和保护的要求或防洪的要求。

2)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5)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

9)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符合相关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

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

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

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

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

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

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9)不影响第三方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方达成有关协议。

4.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工程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水利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不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项目,按要求报经有管理权限批准;

2)工程建设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正常监测的影响在允许、可控范围;

3)水文测站资料系列一致性、连续性不受大的影响或通过还原计算能前后衔接;

4)工程建设管理单位采取的消除工程对水文测站影响的补救措施具体、可行,并得到相关水文机构的认可。